二、劳动者可依法享受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财务税收处理
转:河北税务
一、高温津贴标准上调
日前,河北省总工会下发《关于做好2018年夏季职工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提出,即高温津贴标准为“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小时(含加班加点,下同)增加0.5元,即由1.5元调整为2元;没有防暑降温设备或有防暑降温设备但达不到降低工作场所温度效果的室内劳动者每人每小时增加0.5元,即由1元调整为1.5元”。
督促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按时足额向职工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不能以提供饮料等冲抵高温津贴。
这些劳动者均可享受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只要用人单位安排了高温作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的劳动者都可依法享受高温津贴。
三、财税处理的区别
(一)防暑降温费的财税处理
财企[2009]242号已经说得非常清楚了,防暑降温费是一种职工福利费,是人人可以享有的,自然会计处理理所当然应计入“福利费”或“非货币性福利”。
【案例1】2017年7月,甲公司因高温天气,向每个员工发放了凉茶,含税单价117元/人,共300人,其中车间工人200人。
1、会计处理
计划发放时:
借:管理费用 11700.00
生产成本 234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35100.00
实际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35100.00
贷:银行存款 35100.00
2、税务处理
增值税:防暑降温费发放实物属于集体福利,如果发放物是外购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是自制的,需要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防暑降温费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费,应受14%比例限制。
个人所得税:防暑降温费,无论是实物还是现金,都是属于一种补贴收入,且不属于免税的补贴,故应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高温补贴
【案例二】乙公司按照当地政府规定,2017年7月向高温下作业的生产工人100人发放了高温补贴50000.00元。
1、会计处理
计提时:
借:生产成本500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50000.00
实际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50000.00
贷:银行存款50000.00
2、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高温补贴属于工资,因此所得税申报时应按工资支出申报。
个人所得税:应和当月工资合并申报。
四、有种劳动保护费可以抵扣进项
还有一种劳动保护费也常常被叫做防暑降温费,但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在高温作业的情况下,劳动者需要防暑降温的饮品、药品等,这些费用支出常常也被人们叫做防暑降温费。作为一名财务人员,如果不认真分析,仅仅根据人们的叫法就将其归入“福利费”,属于大错特错!
无论是财企[2009]242号,还是国税函[2009]3号提到“防暑降温费”时,都有一个前提“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并未提到工作场景问题。
而《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此处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与劳动者工作时应佩戴的安全帽、安全手套、劳保服等一样,属于用人单位必须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属于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与职工福利无关!
【案例3】丙公司是一家钢铁企业,2017年6月为炼钢车间购置了防暑降温饮品和药品,支付价款35100.00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生产成本3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00.00
贷:银行存款35100.00
【说明】作为劳动保护支出的饮品和药品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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